房屋是人生在世最重要的不动产,可当您购得一处商品房入住后却发现煤、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不到位时肯定是堵心得慌,甚至会走上法庭。2001年6月,天津市红桥区怡水的39户居民遭此非难并分别起诉了开发商——
39户业主与开发商的设施违约纠纷案
文/飞智
设施不到位 伤心业主怒上庭
39位业主起诉事实一样,只是索赔金额存在着区别:他们分别诉称购买被告坐落在红桥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双方定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入住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水、电、双气等交付使用期限及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合同履行,不但迟延交付住房,而且至今配套设施不全,无电、无煤气。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多方搪塞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不采取补救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诸多不便。此外,被告还大量收取不应收取的多项费用,加重了合同以外原告所应承担的义务。
庭上做工作 业主开发商泯恩仇
李东升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开发商一方。他在庭上发表意见称,通过法庭调查,代理人注意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是一致的,要求被告赔付的项目是一样的,只是数额有区别而已:涉及延期入住的违约金、基础设施不到位的违约金、因配套不到位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一些不合理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一、延期入住的违约金
单凭入住时间不足以说明被告延期交付使用。因为,入住时间的早晚,有多方面的因素,有的是贷款不到位、有的是业主因种种原因不及时办理入住手续。这些不能说“被告于什么什么时间才将房屋交付原告”,可以说,被告根本不存在延期交付使用的问题。一味地强调被告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那么被告在售房处张贴入住通知是不是书面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作为原告的一方,在合同规定交付使用的时间也有权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在交付使用的时间,各位原告是否到被告处主张权利了呢?
二、关于配套不到位的违约问题
由于是大配套,造成了许多麻烦,也确实给业主带来了许多生活不便,对此被告向大家表示了歉意,我们对大家也非常同情和理解。但是这一切也不能完全怪罪被告,也非被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虽然配套不到位的责任不完全在于被告,被告仍是在努力地将自己的工作做好
,让业主满意。实际上如果严格地说,煤气和暖气的问题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交房标准”的第8项规定了“煤气、暖气管道、一户一表。。。。。”,在原告方入住时,煤气、暖气管道没有到位吗?关于电的问题,虽然原告使用的是工程用电,但并不影响大家的使用,只是被告要多付些代价,大家知道吗?工程用电,它的电费要比生活用电费高的多,被告为此还要多支付电费。所以说,被告也不存在配套不到位的违约责任问题。
三、关于不合理收费
原告的所谓不合理收费主要是预交电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清洁费等等。难道这些不合情理吗?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但是被告的剃度是明确的,希望能与原告方和平解决,息事宁人。真诚地希望通过法庭调解解决。
皆大欢喜圆满和解
庭审中,原告方痛说开发商之不负责任违约,被告方代理人接受了业主们的批评,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设身处地为业主考虑。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业主谅解了开发商,开发商也同情业主,最后业主们撤诉,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办案人体会
李东升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都应当以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之思想工作。
人民群众都是通情达理的。本案圆满调解成功,正是说明这一点。
另外提醒业主朋友,自2003年6月1日起,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