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女夺抢案”的成功辩护,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声名鹊跃,全国幕名而来的当事人也就越来越多,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件当属,任丘市某村发生的200余村民砸毁化工厂一案——
谁该承担化工厂被砸罪责?
案情
在被告人居住的乡村有一化工厂,是与乡政府签订协议由村民自行开办的。该化工厂污染环境,村民义愤天膺,一心要将化工厂推翻,村干部无法阻拦。再一次冲突中,村民将化工厂推翻。由于化工厂找不到正式的人故意毁财人,用大队的党支部书记王满增、原治保主任王玉安、村民王景福来抵罪。
指控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5日晚7时许,原系长丰镇胡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满增伙同王玉安、王景福鼓动村民对田保军的天龙食品精细加工厂(简称化工厂)部分物品,共计损失43101元;1998年12月7日晚6时许,王满增通过大队刮广播鼓动村民再次砸毁田保军厂里的部分物品,损失22909元。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争辩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北洋律师事务所常伟、李东升、苏东红三位律师分别是其辩护人。王满增辩护人常伟认为,部分村民砸华工厂的主要原因是该厂排除的气体异味,群众认为对人体有害;该厂又无任何合法手续和证件,不是有人在喇叭里广播所致,所以即使在广播里喊了“去砸化工厂”的话,其目的也是维护全村整体利益,而不是群众砸的主因;王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财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王玉安提出自己不是村干部,也没有过激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景福的辩护人李东升的辩论最为精彩,他以事实阐述事情的真相是:1998年12月5日晚,王景福收到王文良的电话后,9点左右才到的现场,当时厂子已被砸完了,群众陆续离开,他没有任何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当庭出示了王文良、金春田等5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工厂被砸时其不在现场。
判决
一审判决,以三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产罪,判处王满增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玉安有期徒刑2年;判处王景福有期徒刑8个月。对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王满增、王玉安不服之上诉,河北省沧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3名被告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而继续委托,最终法院的判决是,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判处王满增、王玉安各1年,王景福8个月。
说法
作为本案王景福的辩护人,李东升律师认为,故意毁坏财产罪是行为犯罪,即实施了故意毁财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中王景福在村民们砸化工厂时并未在场,没有实施毁财行为,也没有鼓动村民砸毁化工厂,理应不构成故意毁财罪。在法庭上,李律师根据法律和所调查取证的材料,依法做以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未予采纳,但最终处罚还是令人满意的,并获得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在其他二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发回重审阶段,本辩护人着重阐明,王景福没有上诉,但并不意味着他认罪服法。